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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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依第四點研究發展之成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刊登於本院網頁開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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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應依第四點的研究成果,除非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外,應將該成果刊登於司法院的網頁上,提供公眾進行閱覽。 參考資料: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機關應主動提供可能讓人民共享並公平利用的公共資訊,除依法例、行政命令或著作權人或智慧財產權人的要求不得公開外。此外,政府機關應以提供最便利之方式使人民取得的原則。同法第十八條也規定了特定情形下政府機關可以限制公開或不提供政府資訊的情況。 司法院網頁:司法院的官方網頁,提供了司法院相關的新聞以及各種官方文件、資訊供人們查閱。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9 條的規定,司法院在網頁上應刊登各機關根據第四點的研究成果。
- 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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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