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司法,推動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2.1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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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發展項目如下:
(一)現行司法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與維護審判獨立之研究事項。
(三)大法官審理案件程序及功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行政訴訟程序及其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公務人員懲戒處分之覆議或再審制度之研究事項。
(六)司法機關組織職掌及民、刑事訴訟審級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各種專業法庭及治安法庭與實驗法院之設置研究事項。
(八)司法人員人事制度及司法人才之培育研究改進事項。
(九)司法法規、解釋、判例之整理及修訂事項。
(十)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
(十一)簡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及疏減訟源之研究事項。
(十二)關於本院及所屬機關行政管理及法院行政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三)提高辦案績效之研究事項。
(十四)加強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處理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五)加強強制執行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六)維護優良司法風紀之研究事項。
(十七)預防追查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之研究事項。
(十八)提高便民服務及訴訟輔導效能之研究事項。
(十九)本院及所屬機關出國人員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二十)各國司法制度之比較研究事項(與我國司法制度有關者為限)。(二十一)各國憲法、民、刑、商法、訴訟法、判例研譯事項(與我國司法業務或審判工作有關者為限)。
(二十二)指定專案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三、各機關選定研究發展項目之來源如下:
(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1.業務需要改進者。
2.年度考成及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3.輿論反映及人民陳情者。
(二)上級機關指定者。
(三)下級機關函報者。
(四)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四、研究發展,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關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關專題研究。
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月間,主動協調各業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按業務改進實際需要,規劃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方式,於十一月底以前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定。
六、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按其性質,分送有關單位人員或委託專家及學術機構,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研究計畫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彙送上級機關,並報本院備查。
七、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所需經費在本機關相關業務費項下開支或列專案經費報本院核撥。
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自每年一月份起,得視需要,定期向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負責研究單位及人員查證進度。本院並得於每年九月派員檢查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進行情形。
九、各機關研究發展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報告並附研究報告提要表。
十、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就研究報告加以分析,擬具審查意見,作成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十一、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
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之內容,相同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學位論文充當論。
前二項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提出各機關後,通過口試之學位論文。
十二、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對於司法革新研提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司法業務研擬具體改進辦法,而有效益者。
(三)對於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五)對於司法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對於訴訟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七)對於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創作,有益於司法業務之革新者。
十三、各機關對於研究報告,認合於前點情形之一者,除參加綜合評獎者外,應於年度終結前彙案報請機關首長核獎,其獎勵如下:
(一)發給獎金或公開表揚。
(二)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資助出版。
(三)列為個人學識能力之職務評定或考績參考項目。
前項機關首長核定之獎勵案件,其獎勵經費在本機關相關經費項下開支或報本院核撥。
十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該年度之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研究發展成果與獎勵情形列表陳報本院備查。並得將研究報告附提要表,參加綜合評獎,擇優公開表揚。
本院就參加綜合評獎之研究報告,與著作人均享有著作財產權。
第一項綜合評獎措施,另訂之。
十五、研究報告以學位論文充當者,依相關規定議處,並列為撰寫人職務評定或考績之參考。其獲獎勵者,撤銷獎勵併追回獎金。
十六、研究報告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應於實施年度終結時,擇要列為機關考成項目,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查證其實施成果,並提出檢討。
十七、各機關應充實圖書資料,建立科學管理制度,以供研究人員參考。
十八、本要點所列之研究計畫表、研究報告提要表、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年度研究發展成果暨獎勵年報表,另訂之。
十九、各機關依第四點研究發展之成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刊登於本院網頁開放閱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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