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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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研究報告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應於實施年度終結時,擇要列為機關考成項目,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查證其實施成果,並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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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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