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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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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報告以學位論文充當者,依相關規定議處,並列為撰寫人職務評定或考績之參考。其獲獎勵者,撤銷獎勵併追回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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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如下:研究報告若以學位論文充當,則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其列為撰寫人職務評定或考績的參考依據。如果撰寫人獲得獎勵,則獎勵將被撤銷並追回獎金。 這個規定意味著,如果有人將學位論文作為研究報告提交,該論文將被當作該人職務評定或考績的重要參考依據。然而,如果這個人因此獲得了獎勵,但後來發現其論文存在問題或不符合要求,這個獎勵將被取消並追回獎金。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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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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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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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研究報告以學位論文充當者,依相關規定議處,並列為撰寫人職務評定或考績之參考。其獲獎勵者,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