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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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該年度之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研究發展成果與獎勵情形列表陳報本院備查。並得將研究報告附提要表,參加綜合評獎,擇優公開表揚。 本院就參加綜合評獎之研究報告,與著作人均享有著作財產權。 第一項綜合評獎措施,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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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該年度的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研究發展成果與獎勵情形列表陳報司法院備查。並且可以附上研究報告的提要表參加綜合評獎,並公開表揚優秀成果。根據本條的規定,參加綜合評獎的研究報告和其作者都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權益保障。第一項綜合評獎的具體措施則有另外的規定,但這個法條中並未明確說明具體的內容。根據我的知識,關於研究報告的評獎措施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辦法,例如「政府機關研究發展成果獎勵辦法」等文件,才能確定具體的評獎機制和標準。
相關函釋 2 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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