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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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對於研究報告,認合於前點情形之一者,除參加綜合評獎者外,應於年度終結前彙案報請機關首長核獎,其獎勵如下: (一)發給獎金或公開表揚。 (二)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資助出版。 (三)列為個人學識能力之職務評定或考績參考項目。 前項機關首長核定之獎勵案件,其獎勵經費在本機關相關經費項下開支或報本院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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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3條,各機關對於研究報告的評價,符合某些情形時,除了參加綜合評獎的人之外,應該在年度結束之前將該報告彙案報請機關首長核獎。核獎的獎勵可以是發給獎金或公開表揚,對於具有特殊價值的研究著作可以提供資助出版,也可以列為個人學識能力的職務評定或考績參考項目。機關首長核定獎勵案件時,相關獎勵經費可以從本機關的相關經費項目下支付,或向司法院申請核撥經費。 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各機關對於研究報告的評價與獎勵措施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某篇研究報告在評審中被認為符合特定的標準,機關首長可以核獎給予相應的獎金或表揚。對於具有特殊價值的研究著作,該機關可以提供資助出版的支持。此外,這些獎勵也可以作為個人學識能力的職務評定或考績參考項目之一。獎勵案件的經費來源可以是本機關相關的經費項目,或向司法院申請核撥相應的經費。 例如,某法院的研究報告在評審中被認為具有重要價值,法院首長可以核獎給予獎金或公開表揚該研究人員。又例如,某政府機關的研究報告因其對特定政策的深入研究而具有特殊價值,該機關可以提供資助出版該報告,以促進該研究的推廣與應用。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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