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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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對於司法革新研提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司法業務研擬具體改進辦法,而有效益者。 (三)對於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五)對於司法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對於訴訟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七)對於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創作,有益於司法業務之革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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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時,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獲得獎勵: (一) 對於司法革新提出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價值者。 (二) 對於司法業務研擬具體改進辦法,並具有有效益者。 (三) 對於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提出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四)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提出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到精簡效果者。 (五) 對於司法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具有特殊學術價值的著作者。 (六) 對於訴訟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提出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七) 對於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具有顯著成效者。 (八) 其他具有益於司法業務革新的研究創作者。 根據資料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2條主要是針對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人員獎勵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有許多不同的情形可以獲得獎勵,例如提出司法革新的新制度或新方案、研擬改進司法業務的具體辦法、提出改善司法行政和法院行政的方法、提出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的調整修正意見並實施後取得精簡效果、提出具有特殊學術價值的著作、提出改進訴訟程序和司法行政措施的方法以便利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的推動有顯著成效、以及其他有益於司法業務革新的研究創作。 可以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法官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訴訟程序,這個程序能夠增加司法效率並且便利當事人,符合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2條第六款的情形,該法官可以被視為具有研究創作並對司法業務有益的人員,可以獲得獎勵。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行政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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