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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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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 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之內容,相同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學位論文充當論。 前二項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提出各機關後,通過口試之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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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1條,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當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的內容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相同的部分時,則該研究報告會被視為充當學位論文。值得注意的是,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在提出到各機關後,經過口試的學位論文。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研究報告和學位論文的內容重複過度,保持學位論文的獨立性和學術價值。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研究人員在研究報告中使用了學位論文的一半以上的內容,則該研究報告將被視為充當學位論文,可能會受到相關法規的限制和處罰。該規定的執行由各機關自行負責,並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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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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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 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之內容,相同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學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