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 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之內容,相同部分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學位論文充當論。 前二項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提出各機關後,通過口試之學位論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1條,研究報告不得以學位論文充當。當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的內容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相同的部分時,則該研究報告會被視為充當學位論文。值得注意的是,學位論文包括研究報告在提出到各機關後,經過口試的學位論文。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研究報告和學位論文的內容重複過度,保持學位論文的獨立性和學術價值。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研究人員在研究報告中使用了學位論文的一半以上的內容,則該研究報告將被視為充當學位論文,可能會受到相關法規的限制和處罰。該規定的執行由各機關自行負責,並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