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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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就研究報告加以分析,擬具審查意見,作成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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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各機關在研究發展實施方面依照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0條進行處理。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對研究報告進行分析,擬定審查意見,並製作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然後,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提交機關首長核定並實施。 2. 提交上級機關核採。 3. 寄送有關機關供參考。 這些處理方式旨在確保研究報告得到相應的核定、採納或參考,促進研究成果的運用和實施。具體的處理方式將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來決定。 例如,司法院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10條的這些處理方式,在某一研究報告完成後,該機關主管可能會將其提交給司法院院長進行核定和實施。又或者,如果該研究報告的範圍和內容涉及到其他機關的業務,該機關主管可能會將其提交給上級機關進行核採或函送給相關機關供參考。這些具體處理方式將根據情況而定,以確保研究報告得到相應的實施和應用。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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