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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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發展,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關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關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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