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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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月間,主動協調各業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按業務改進實際需要,規劃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方式,於十一月底以前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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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於每年十月間,主動協調各業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規劃提出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方式,並於十一月底以前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定。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不夠明確,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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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