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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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按其性質,分送有關單位人員或委託專家及學術機構,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研究計畫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彙送上級機關,並報本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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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經核定之研究發展項目,應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按其性質分送相關單位人員、專家或學術機構,擬訂研究計畫表,並報請機關首長核定。這些研究計畫表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彙送上級機關,同時報請司法院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各機關在進行研究發展時,必須先經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核定研究項目,再分派給相關單位或委託專家學者來擬訂研究計畫表。這些計畫表應在每年底前彙報上級機關並備案。透過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研究計畫的核定和監督,並確保各機關的研究發展工作得以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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