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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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自每年一月份起,得視需要,定期向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負責研究單位及人員查證進度。本院並得於每年九月派員檢查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進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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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8條是指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研究考察單位應在每年一月份起定期向上級機關以及所屬機關的負責研究單位和人員報告進度,並且司法院可以在每年九月派員檢查各機關的研究發展工作進行情況。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行政研究發展中心發布的「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指導法院研究發展關工作要點」,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在推動研究發展工作時,應評估各機關研究戰略、發展目標、工作計畫及措施等方面的情況。並且,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定期向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研究單位和人員報告進度,以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推進。 此外,司法院也有權派遣人員到各機關進行檢查,以了解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的情況。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對研究發展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確保研究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司法行政研究發展中心發布之《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指導法院研究發展關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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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