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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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機關考成報告之查證,得與本院年度視導所屬各機關業務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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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指各機關在進行考成報告時,可以與司法院年度視導所屬的各機關業務進行合併辦理查證。這樣可以提高效率,減少重複工作。
- 併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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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