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考核所屬機關工作績效,綜覈名實,增進司法功能起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0.28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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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工作考成,應就每一年度工作,配合預算詳加考核,評定優點與缺點,並根據缺點提出改進措施,於次年二月底以前層報本院考評。
四、各機關考成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院年度施政計畫、政策及各機關工作計畫是否貫徹。
(二)行政事務之管理是否適當,配置之人員是否健全。
(三)其他有關考成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本院年度施政計畫、政策之執行,各機關應依本院每年度指定之重要施政項目,辦理考成。
第二項本院指定辦理考成之重要施政項目,其內容宜具體量化。
五、各機關應照前項所列考成事項,於每年度終了時,自行作坦誠之檢討分析,據實填報考成報告。(如附件一)
六、各機關辦理年終工作考成,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一) 單位相互間協調情形。
(二) 時間因素配合情形。
(三) 法令與事實相互適應情形。
(四) 權責劃分情形。
(五) 其他工作上困難情形。
七 各機關實施考核過程中,負責考核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先召集考核有關人員會商,並參酌會議意見評定優點、缺點。
八 各機關工作考成,應採分層負責逐級考核原則辦理,高等法院分院以下各級法院由高等法院考核,餘由本院考核。
九 為考評各機關考成報告,於必要時,本院得派員前往所屬機關查證,如發現有不實情形,應及時糾正,情節重大者,酌予議處。
十、前往各機關查證人員查證完畢,應提出查證報告 (如附件二) 於簽奉核定後,將查證結果通知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十一 各機關考成報告之查證,得與本院年度視導所屬各機關業務合併辦理。
十二、(刪除)
十三、(刪除)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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