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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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工作考成,應就每一年度工作,配合預算詳加考核,評定優點與缺點,並根據缺點提出改進措施,於次年二月底以前層報本院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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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各機關應就每一年度的工作進行詳細的考核,包括評定優點和缺點,並根據缺點提出改進措施。然後,在次年二月底之前向司法院層報該考評結果。這表示各機關應該定期進行工作考核,並在考核結果中提出改進措施以提高工作品質。此規定有助於評估各機關的工作表現,並提供改進的方向。該規定的適用範圍為司法院所屬機關,並且其執行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方針。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第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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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