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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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考成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院年度施政計畫、政策及各機關工作計畫是否貫徹。 (二)行政事務之管理是否適當,配置之人員是否健全。 (三)其他有關考成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本院年度施政計畫、政策之執行,各機關應依本院每年度指定之重要施政項目,辦理考成。 第二項本院指定辦理考成之重要施政項目,其內容宜具體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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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各機關考成的事項,包括執行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政策及各機關工作計畫是否貫徹,行政事務的管理是否適當,配置的人員是否健全,以及其他相關考成事項。根據法規,各機關應依司法院每年度指定的重要施政項目辦理考成,而指定辦理考成的重要施政項目的內容應該具體且量化。例如,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中可能設定了一個重要施政項目是推動司法改革,各機關在執行該項目時應評估其貫徹情況,並量化其進展情況,如推動多少個司法改革措施或解決了多少個司法體制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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