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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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工作考成,應採分層負責逐級考核原則辦理,高等法院分院以下各級法院由高等法院考核,餘由本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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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第 8 條是指各機關在辦理工作考成時應採取分層負責逐級考核的原則。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高等法院分院以下各級法院的考成評定由高等法院負責考核,其他機關則由司法院負責考核。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考成評定能夠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評估。根據這個原則,較低層級的機關的考成評定結果將由更高層級的機關進行審核和確認。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考成評定的公平性和客觀性,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工作表現的監督和約束,提高機關的工作效能。 一個與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是,在高等法院系統中,高等法院負責考核其分院的考成評定。這意味著分院的考成評定結果需要經過高等法院的審核和確認,以確保其公平性和合法性。這樣的機制可以確保法院系統中各級法院的考成評定能夠得到相應的監督和管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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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