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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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關實施考核過程中,負責考核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先召集考核有關人員會商,並參酌會議意見評定優點、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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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第 7 條,負責考核的人員在進行評定時,如果認為必要的話,可以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會商,並參考會議的意見來評定被評人的優點和缺點。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評定過程的公正與客觀性,考核人員可以與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討論,以便獲取更多觀點和意見,進而可以更全面地評定被評人的優點和缺點。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檢察官正在接受考核,考核人員可能會與其他相關的法官、檢察官或行政人員召集一次會議,共同討論該檢察官在工作上的表現。在這次會議中,考核人員可以聽取其他人的意見和評價,並將這些意見納入考核的過程中,以確保評定結果更加客觀和公正。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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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