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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本注意事項所稱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指入營、入校前或在營、在校期間所犯之刑事案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軍事機關,指部隊、軍事學校或其他軍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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