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役男或後備軍人犯罪,司法機關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團管區司令部。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條,當役男或後備軍人犯罪時,司法機關應根據該規定,通知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團管區司令部。這是為了確保相關軍事機關可以在案件審理期間保留對犯罪者的軍事管轄權。 例如,如果一位後備軍人在台灣的役期內犯罪,司法機關應通知該後備軍人所在地的政府機構或軍事機關,以便確保軍方能夠根據相關法規對犯罪行為進行管理和追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