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一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之聯繫,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處理。 本注意事項所稱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指入營、入校前或在營、在校期間所犯之刑事案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軍事機關,指部隊、軍事學校或其他軍事機關。
二 役男或後備軍人犯罪,司法機關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團管區司令部。
三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如卷內查無服役部隊或軍事學校或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先函請該管團管區司令部查復,如團管區司令部亦不知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函請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人事單位查明逕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於必要時,並得囑託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代為送達文件。
四 軍事機關之長官,對於司法機關囑託送達與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之訴訟文書,應儘速轉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並將送達證書迅速送還原囑託之司法機關;不能送達者,應記明其事由,如應受送達人已轉調其他單位服役時,應將其現在服役單位之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函知囑託之司法機關。
五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收受司法機關之傳票時,軍事機關之長官應准其請假前往應訊。 前項現役軍人所屬軍事機關,如因任務或駐防外島而確有不能准其請假應訊之情形時,應即函復司法機關。除涉及軍事機密者外,並應附告該人員可到庭之時間及屆時傳喚之地址。如不能事先告知,並應於任務完畢或部隊調返臺灣地區或於其退伍時,儘速自動函知司法機關。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而按其情節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由其繫屬之法院或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發拘票拘提或囑託當地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同時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如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者,應即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其所隸屬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或休學。
六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之刑確定,須發監執行者,執行檢察官應檢具裁判書及確定日期,通知其所屬軍事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軍校學生,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 (二) 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其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間未滿六個月者,應俟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後再予執行,其所屬軍事機關之長官收受通知後,應將該員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日期函復執行檢察官;如該員退伍或解除召集前逃亡或因另案羈押者,應即時通知執行檢察官。 (三) 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其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間超過六個月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
七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裁判罰金確定者,執行檢察官得檢附裁判書,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逕向執行檢察官報到繳納罰金。如其無力完納或拒不繳納,該管長官應將情形通知執行檢察官,並協助查明其財產狀況,通知執行檢察官。
八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者,執行檢察官認為執行顯有困難時,得填發易科罰金命令,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逕向執行檢察官報到繳納罰金,其無力完納或拒不繳納者,依第六點程序處理。
九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裁判保護管束確定者,司法機關應填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並附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囑託其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所屬軍事機關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受司法機關之委託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處分人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個別輔導教誨,尤應保守秘密、鼓勵其改過自新。
十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經法院裁判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者,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十一 現役軍人或軍事學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戒治處分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十二 執行檢察官應於受刑人發監執行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監獄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赦免、假釋或在監病故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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