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 現役軍人或軍事學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戒治處分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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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 11 條》,如果現役軍人或軍事學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具體的我找不到參考資料支持這一條的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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