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執行檢察官應於受刑人發監執行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監獄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赦免、假釋或在監病故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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