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執行檢察官應於受刑人發監執行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監獄應於受刑人刑期屆滿、赦免、假釋或在監病故時,將辦理情形通知原軍事機關、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司法機關在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時,需注意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執行檢察官在受刑人發監執行時,應通知原軍事機關、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團管區司令部有關辦理情形。而監獄在受刑人刑期屆滿、赦免、假釋或在監病故時,也應通知相關單位有關辦理情形。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軍事機關和相關政府機構能及時了解受刑人的情況,並針對相關事務進行協調和處理。符合法例中提到的這些情節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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