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經法院裁判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者,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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