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經法院裁判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者,準用第六點規定辦理,並應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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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10條,當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經法院裁判確定受到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應依照該注意事項的第六點規定辦理。同時需要注意刑法第九十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以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九十九條,當被判處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的人,應服從執行機關的指導和管理,並遵守其規定。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定,將受到相應的處分。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當軍校學生經法院裁判受到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或感訓處分,其校長或主管應瞭解該學生的處分情況,協助該學生的處分執行。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當軍校學生犯下本條例所定的罪行時,軍事機關應立即轉介給相關的司法機關審理。在審理期間,軍事機關應與司法機關保持聯繫,提供必要的協助。 以上資訊可參考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10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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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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