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裁判保護管束確定者,司法機關應填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並附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囑託其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所屬軍事機關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受司法機關之委託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處分人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個別輔導教誨,尤應保守秘密、鼓勵其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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