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裁判保護管束確定者,司法機關應填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並附具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囑託其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所屬軍事機關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受司法機關之委託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處分人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個別輔導教誨,尤應保守秘密、鼓勵其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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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當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且經法院裁判確定需要進行保護管束時,司法機關應該填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同時附上執行保護管束情況報告表,並委託管轄該地方的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的觀護人、所屬軍事機關長官或其他適當的人來執行這項保護管束。受司法機關委託執行保護管束的人應以和藹懇切的態度對待受處分人,進行個別輔導和教誨。同時,他們應該保守秘密,並鼓勵受處分人改過自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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