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者,執行檢察官認為執行顯有困難時,得填發易科罰金命令,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逕向執行檢察官報到繳納罰金,其無力完納或拒不繳納者,依第六點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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