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者,執行檢察官認為執行顯有困難時,得填發易科罰金命令,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逕向執行檢察官報到繳納罰金,其無力完納或拒不繳納者,依第六點程序處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