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裁判罰金確定者,執行檢察官得檢附裁判書,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逕向執行檢察官報到繳納罰金。如其無力完納或拒不繳納,該管長官應將情形通知執行檢察官,並協助查明其財產狀況,通知執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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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7條的規定,如果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因犯罪被法院裁定罰金,執行檢察官可以函請其所屬軍事機關長官協助,督飭該員直接向執行檢察官報到並繳納罰金。如果該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無力完納罰金或拒不繳納,該管長官應通知執行檢察官並協助查明其財產狀況,並向執行檢察官提供相關資訊。 根據我搜尋到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要求軍事機關的長官與執行檢察官合作,確保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能夠依法繳納罰金。如果該軍人或學生無法支付罰金或拒不繳納,軍事機關的長官需要通知執行檢察官並提供相關的財產情況。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司法院所發布的《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並無提供具體的案例作為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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