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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以上之刑確定,須發監執行者,執行檢察官應檢具裁判書及確定日期,通知其所屬軍事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軍校學生,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 (二) 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其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間未滿六個月者,應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後再予執行,其所屬軍事機關之長官收受通知後,應將該員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日期函復執行檢察官;如該員退伍或解除召集前逃亡或因另案羈押者,應即時通知執行檢察官。 (三) 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其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間超過六個月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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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6條,當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確定,應通知其所屬軍事機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等程序。 其中,志願役軍官、士官及軍校學生在被判刑確定後,應立即辦理停役、退學或開除學籍手續,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而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則存在不同情況。如果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的時間未滿六個月,則應在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後再進行執行程序,其所屬軍事機關的長官應在收到通知後函復執行檢察官關於該員退伍或解除召集的日期。如果該員在退伍或解除召集前逃亡或因其他案件被羈押,則應立即通知執行檢察官。 而對於在營服役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手續,由其所屬軍事機關送交執行檢察官或當地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這些規定的來源為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6條。這個資訊的來源是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的相關法規。「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是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制定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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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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