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收受司法機關之傳票時,軍事機關之長官應准其請假前往應訊。 前項現役軍人所屬軍事機關,如因任務或駐防外島而確有不能准其請假應訊之情形時,應即函復司法機關。除涉及軍事機密者外,並應附告該人員可到庭之時間及屆時傳喚之地址。如不能事先告知,並應於任務完畢或部隊調返臺灣地區或於其退伍時,儘速自動函知司法機關。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而按其情節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由其繫屬之法院或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發拘票拘提或囑託當地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同時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如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者,應即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其所隸屬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或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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