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收受司法機關之傳票時,軍事機關之長官應准其請假前往應訊。 前項現役軍人所屬軍事機關,如因任務或駐防外島而確有不能准其請假應訊之情形時,應即函復司法機關。除涉及軍事機密者外,並應附告該人員可到庭之時間及屆時傳喚之地址。如不能事先告知,並應於任務完畢或部隊調返臺灣地區或於其退伍時,儘速自動函知司法機關。 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犯罪,而按其情節確有羈押之必要者,應由其繫屬之法院或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發拘票拘提或囑託當地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同時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如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者,應即檢附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其所隸屬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或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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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民國八十五年發布的「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規定,當司法機關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交付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時,軍事機關的長官應准其請假前往應訊。如果該現役軍人因任務或駐防外島等原因無法請假應訊,軍事機關應立即函復司法機關,并在附函中告知該人員可到庭的時間和傳喚的地址。如不能事先告知,則應在任務完畢、部隊調返臺灣或退伍時,儘速自動通知司法機關。如果現役軍人犯罪情節確有羈押必要,應由其所屬法院或該管檢察署的檢察官發拘票或囑託當地檢察署的檢察官拘提,同時需通知所屬軍事機關協助執行。如果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應附上押票繕本或影本,通知所隸屬的軍事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停役或休學。 參考資料:法務部發布的「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2018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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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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