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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軍事機關之長官,對於司法機關囑託送達與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之訴訟文書,應儘速轉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並將送達證書迅速送還原囑託之司法機關;不能送達者,應記明其事由,如應受送達人已轉調其他單位服役時,應將其現在服役單位之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函知囑託之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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