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 軍事機關之長官,對於司法機關囑託送達與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之訴訟文書,應儘速轉交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並將送達證書迅速送還原囑託之司法機關;不能送達者,應記明其事由,如應受送達人已轉調其他單位服役時,應將其現在服役單位之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函知囑託之司法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司法機關與軍事機關在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第4條》,軍事機關的長官對於司法機關囑託送達給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的訴訟文書,應盡速轉交給應受送達人收受,並迅速將送達證書送還原囑託之司法機關。如果無法送達,應在送達證書上詳細記明無法送達的原因。例如,如果應受送達人已被調到其他單位服役,應在送達證書上註明其目前服役單位的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通知囑託的司法機關。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中華民國國軍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