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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如卷內查無服役部隊或軍事學校或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先函請該管團管區司令部查復,如團管區司令部亦不知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函請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人事單位查明逕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於必要時,並得囑託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代為送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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