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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如卷內查無服役部隊或軍事學校或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先函請該管團管區司令部查復,如團管區司令部亦不知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函請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人事單位查明逕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於必要時,並得囑託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代為送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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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時,若卷內無法查到服役部隊或軍事學校的駐地代號和信箱號碼,應先函請該管團管區司令部查詢。如果團管區司令部也不知道相關資訊,則應函請其所隸屬的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的人事單位查明後回覆給司法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可以委託所隸屬的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代為送達文件。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何有前項犯罪在任職服役以外之行為地發生,及發覺於服役時,應依本法追訴審判;所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應依本法追訴審判。」 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 「前條規定之所屬單位,限於具服役機能之單位。」 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 「軍事裁判所依前條所屬之相關單位查核不確實時,應函請其上級單位辦理查明,並解由普通法院檢察署辦理,並報國家安全機關通報,供其參考。」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行為發生在服役以外的地點、或發覺於服役時,應依照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所屬單位的範圍限定在具備服役功能的單位。當軍事裁判所查核所屬單位無法提供確實資訊時,根據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軍事裁判所應函請上級單位辦理查明,並請普通法院檢察署辦理相關程序,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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