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如卷內查無服役部隊或軍事學校或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先函請該管團管區司令部查復,如團管區司令部亦不知其駐地代號及信箱號碼時,應函請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人事單位查明逕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於必要時,並得囑託其所隸屬之國防部、軍種總司令部 (司令部) 代為送達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