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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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併案執行部分 一 為使相同或相關連之執行事件,合併執行,以節省人力,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分案人員於分案時,應注意將對於同一債務人之執行事件分予同一股別辦理。 二 書記官於收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併案辦理: (一) 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者。 (二) 有合併執行之必要者 (例如一為基地,一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債務人不同,但兩案執行標的有不可分之關係者) 。 (三) 以合併執行為適當者 (例如數執行標的,分由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者) 。 (四) 當事人聲請併案辦理經認為適當者。 三 前項併案執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第一款情形,以後案併前案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簽由法官、庭長核准由後案辦理。 (二) 第二至四款情形,應簽由法官指定其承辦股。如涉及二位以上法官者,應簽由庭長指定之。 (三) 債權人對數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時,僅就債務人及執行標的均相同部分併案。 但債權人如陳報不對其他債務人執行或不為陳報者,全案均由受併案股辦理。 (四) 前款但書之情形,倘債權人嗣後再追加執行債務人或執行標的時,仍由受併案股辦理。 四 併案處理之流程: (一) 全部併案: 1 書記官發現須併案或經簽准併案者,先於卷面加註「本件併入○年度執 (全) ○字第○○號辦理」字樣。 2 通知受併案之承辦股,並於電腦中作併案處理,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3 卷證齊全後,登送卷簿將卷宗送交受併案股簽收。 4 受併案股收受通知後,應即於受併案件之卷面加註「○年度執 (全) ○字第○○號案併入本件辦理」字樣。 (二) 部份併案:除應以影印卷宗送交受併案股外,與全部併案作法相同。 (三) 假扣押執行事件欲併入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事件,應先以電腦作調卷處理,視調卷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未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①於併案卷面上加註「本件併入○年度執全○字第○○號辦理」字樣。 ②於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③於受併案之假扣押卷面加註「○年度執全字第○○號案併入本件辦理。」字樣。 ④卷證齊全後,於電腦上作併案及歸檔處理。 ⑤如為部分併案者,以影印卷宗併案歸檔。 2 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已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①於併案卷面上加註「本件併入○年度執全○字第○○號辦理」字樣。 ②通知調卷執行之承辦股,並於電腦上作併案處理,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③卷證齊全後,登送卷簿將卷宗送交調卷執行股簽收。 ④調卷執行股於所調假扣押卷加註「○年度執全○字第○○號案併入本件辦理」字樣。 (四) 假扣押案併入執字案後,執字案撤回執行者,該執字案不得啟封,歸檔後應永久保存。 (五) 執字案調取假扣押案卷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原調之假扣押事件檔號註銷,併入執字案卷內歸檔,並於電腦上作下列處理: 1 由檔卷室註銷假扣押事件之檔號。 2 調卷執行之承辦股將假扣押事件之歷史檔叫回現行檔,並作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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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第1條壹的規定,併案執行部分的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1. 分案人員在分案時應注意將對於同一債務人的執行事件分配到同一股別辦理,以節省人力。 2. 書記官在收案後發現相同或相關的執行事件時,應將其併案辦理。併案的情形包括: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有合併執行之必要、合併執行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當事人聲請併案辦理。併案辦理應由相關的法官指定執行。 3. 如果債權人對於數個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執行,只有部分債務人的情況下,僅就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的部分進行併案。 4. 併案處理的流程包括:發現併案後將其卷宗送至併入案件的承辦股,承辦股接收後在卷面上加註併案的字樣。如果是部份併案,則應將影印卷宗送至承辦股。對於併入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事件的情況,應先進行調卷處理,然後根據調卷結果進行相應的併案處理。併案後的文件和卷宗應進行註銷和歸檔處理。 5. 如果假扣押案併入執字案後,執字案撤回執行,則該執字案應註銷並永久保存。 根據文件的內容,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在第4項中提到,如果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執行時,僅就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的部分進行併案。例如,如果一個債權人對兩個債務人的房地產財產進行執行,但債務人A的部分與債務人B的部分是不同的,併案的處理只會針對兩個債務人共同的財產部分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 債務人名詞
- 股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嗣名詞
- 本件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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