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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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囑託執行部分 一 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二 囑託他法院為執行,應將執行卷宗影印後,速發文予受囑託之法院,如須囑託數法院時,應分別發文囑託之。 三 一般執行事件 (執字) ,一部須併由他股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時,宜全部併由他股辦理。 四 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他股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股為一般執行事件,宜全部併由他股辦理。如他股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他股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俟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他股卷宗歸檔。 五 受囑託執行之法院,如無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 六 受囑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立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囑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於分配完畢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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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第2條之規定,釋義如下: 一、當執行行為需要在其他法院的管轄區內進行時,受理強制執行的法院應該囑託該他法院執行。 例子:若執行目標位於A地區,而強制執行的法院位於B地區,此時應將執行行為囑託給A地區的法院執行。 二、囑託他法院執行時,應該將執行卷宗影印後,立即發文予受囑託的法院。若需要囑託多個法院時,應分別發文進行囑託。 例子:執行法院發現需要將執行行為囑託給A、B、C三個法院,則應分別向A、B、C三個法院發文進行囑託。 三、一般執行事件和假扣押執行事件,若其中一部分需要囑託執行,另一部分需要併案處理,則應全部併由執行囑託的法院辦理。 例子:若一個執行案件中,一部分需要囑託執行給A法院,另一部分需要併案處理,則應全部由A法院辦理。 四、若假扣押執行事件中的一部分需要囑託執行,另一部分需要併案處理,且另一個法院是一般執行事件的執行法院,則應全部由併案的法院辦理。若另一個法院是假扣押事件的執行法院,在執行完畢後,應先將影印的卷宗併入併案法院的卷宗中,再將另一個法院囑託執行。等執行完畢後,再將全部卷宗併入併案法院的卷宗中歸檔。 例子:若一個假扣押執行事件中有兩個部分,其中一個部分需要囑託執行給A法院,另一個部分需要併案處理,且併案的法院是一般執行事件的執行法院,則應全部由併案的法院辦理。 五、若受囑託執行的法院在執行完畢後沒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將執行所得的全部金額解交給囑託執行的法院。 例子:若受囑託執行的法院在執行完畢後沒有和其他案件一同執行或參與分配,則應將執行所得的全部金額解交給囑託執行的法院。 六、若受囑託執行的法院在執行完畢後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立即函請囑託執行的法院關於是否還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的情況,並將卷宗影印送交囑託執行的法院列入分配。待分配完畢後,再將分配結果函覆囑託執行的法院。 例子:若受囑託執行的法院在執行完畢後與其他案件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則應立即函請囑託執行的法院了解是否還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的情況。並將卷宗影印送給囑託執行的法院進行分配。待分配完畢後,再將分配結果函覆囑託執行的法院。 以上釋義主要參考了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及囑託執行要點第2條之內容。根據該要點的規定,囑託執行的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和分配,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 強制執行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俟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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