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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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之。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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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審查委員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其中,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則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當然委員的任期與職務相關,而遴聘的委員則任期為二年,可連任。審查委員會的委員都不享受任何薪酬。根據這項法規,在裁判書類審查中,審查委員會必須由特定成員組成,並負責審查相關案件的裁判書。這些成員包括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學者等,以確保多元的專業觀點能夠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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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