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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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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之。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審查委員會由十六位委員組成。其中,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則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當然委員的任期與職務相關,而遴聘的委員則任期為二年,可連任。審查委員會的委員都不享受任何薪酬。根據這項法規,在裁判書類審查中,審查委員會必須由特定成員組成,並負責審查相關案件的裁判書。這些成員包括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學者等,以確保多元的專業觀點能夠參與審查。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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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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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