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為提升法官裁判品質,建立完善之行政監督機制,並評選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之確定裁判書類(以下簡稱裁判書類),設立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3.05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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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十六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資深庭長、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之。
前項當然委員,隨職務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審查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三、審查委員會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召集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查委員會其餘委員依其專長分別組成民事小組、刑事小組及行政小組,各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司法院院長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民事小組:每審級庭長或法官各一人、律師一人、學者一人。
(二)刑事小組:每審級庭長或法官各一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一人。
(三)行政小組: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或法官各一人、學者二人、律師一人。
四、審查委員會審查下列確定裁判:
(一)由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具司法性質之公益法人、團體或各大學、獨立學院法律系(所)教授(含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含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五人以上連署提請審查,經司法院初步審查,認有移送審查之必要者。
(二)司法院依「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業務實施要點」檢查後,認有移送審查之必要者。
(三)由監察院決議移送審查,經司法院初步審查,認有移送審查之必要者。
(四)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或經其他調查之案件,經初步審查,認有移送審查之必要者。
司法院依前項規定移送審查時,應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書。
五、審查委員會收受移送審查之裁判書類後,應依收案順序及所涉案件類型,分別送交民事小組、刑事小組或行政小組委員審查。小組審查委員認有調卷必要時,由司法院業務廳調取相關原卷,併送審查。
前項小組審查完竣後,應將其審查結果以書面審查意見提交審查委員會審議。
六、審查委員會審議後,依審查結果分別做成如下決議:
(一)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者,建議司法院提供法官參考,並移請各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作為年終職務評定之參考。
(二)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確有缺失,且有指正之必要者,以個案指正方式,指正缺失。
(三)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法律見解以外之裁判內容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除以個案指正方式,指正缺失外,並得建議司法院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四)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無前三款情形者,不付處置。
七、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表決。
八、審查委員會收受裁判書類後,應於三個月內審查完畢;其經調閱原卷者,應於調得原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審查中,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者,於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審查,停止審查期間,前項審查期限停止計算。
九、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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