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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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委員會審議後,依審查結果分別做成如下決議: (一)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認事用法詳實、妥適而具參考價值者,建議司法院提供法官參考,並移請各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作為年終職務評定之參考。 (二)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確有缺失,且有指正之必要者,以個案指正方式,指正缺失。 (三)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法律見解以外之裁判內容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除以個案指正方式,指正缺失外,並得建議司法院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四)認受審查之裁判書類無前三款情形者,不付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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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審查委員會在審議後可以做出以下決議: 1. 如果裁判書內容詳實、妥適且具有參考價值,委員會建議司法院提供給法官參考,並移請各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作為年終職務評定的參考。 2. 如果裁判書內容確實有缺失且需要指正,審查委員會可以以個案指正的方式進行修正。 3. 如果裁判書內容有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法律見解以外的裁判內容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除了可以以個案指正方式進行修正外,審查委員會也可以建議司法院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4. 如果裁判書內容沒有前述三種情形,審查委員會則不需再進行處置。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是司法院制定的審查裁判書的相關規定,用於評估裁判書的品質和正確性,以確保司法判決的公正和公正。這些條文確定了審查委員會對裁判書進行審查後所能做出的不同決議,包括提供給法官參考、進行指正缺失、進行個案評鑑等。這些決議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權益的保護。
- 裁判名詞
- 認事用法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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