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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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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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其實施要點第七條明確規定,審查委員會的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如果在投票時出現平票的情況,主席可以在表決中加入自己的投票。由於這部份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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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