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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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委員會收受裁判書類後,應於三個月內審查完畢;其經調閱原卷者,應於調得原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審查中,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者,於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審查,停止審查期間,前項審查期限停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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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第8條的內容詳細規定了審查委員會對收到的裁判書進行審查的時間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對裁判書的審查工作。如果委員會需要調閱原卷,則應在調閱完成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在審查進行中,如果有案件被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則在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終結前,審查工作應暫停,並暫停相應的審查期限計算。 相關參考資料: - 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 第8條:根據該法規內容進行審查工作的時間要求。 (最新版本) - 相關範例:如果在審查期間內有案件被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則審查委員會應停止審查,並在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終結後恢復審查工作。
- 裁判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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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