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生效前,已繫屬於司法院之聲請案件,於修正生效後審理終結者,案件之編案、計數、分案,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案件之報結,依修正生效後前點規定。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我無法確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2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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