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1 條
二十一、大法官審理案件以下列情形終結者,以原分案號報結,其裁判冠以宣示或公告之年份,並分年依序重新編號: (一)以判決終結者,依案件類型編號如下: 1.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劾判」字第某號。 2.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黨判」字第某號。 3.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編為「統判」字第某號。 4.前三目以外之案件:編為「憲判」字第某號。 (二)以不受理裁定終結者,依案件類型編號如下: 1.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編為「劾裁」字第某號。 2.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編為「黨裁」字第某號。 3.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編為「統裁」字第某號。 4.前三目以外之案件,經憲法法庭裁定者,編為「憲裁」字第某號;經審查庭裁定者,編為「審裁」字第某號。 (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所為之裁定:編為「憲併裁」字第某號。 (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於聲請之本案作出裁判前,先為暫時處分之裁定,編為「憲暫裁」字第某號。 案件依前項以外之情形終結者,依其終結情形,以原分案號報結: (一)憲法法庭或審查庭無本案繫屬案件之其他終結程序裁定。 (二)依法撤回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終結。 (三)併案報結者,須俟被併案之主案全部報結時,始報結之。 (四)因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承辦大法官分受之案件不能依前三款規定報結者,經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官核可後,行政報結。 聲請案件審查客體之一部,或以一聲請主張數項審查客體而分別終結者,須各部分全部終結時,該案號始得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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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1條的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終結的情形分為幾種。首先,以判決終結的案件根據案件類型進行編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編為「劾判」字第某號,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編為「黨判」字第某號,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編為「統判」字第某號,其他案件編為「憲判」字第某號。其次,以不受理裁定終結的案件也按照案件類型進行編號,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編為「劾裁」字第某號,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編為「黨裁」字第某號,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編為「統裁」字第某號,其他案件經憲法法庭裁定者編為「憲裁」字第某號,經審查庭裁定者編為「審裁」字第某號。再者,根據憲法法庭的裁定,依照第41條所做的裁定編為「憲併裁」字第某號。另外,根據第43條,在聲請的本案作出裁判之前先進行暫時處分的裁定編為「憲暫裁」字第某號。對於其他終結情形的案件,按照其終結情形以原分案號報結,如憲法法庭或審查庭無其他終結程序裁定的本案繫屬案件、聲請被撤回而終結的案件、併案報結的案件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辦的大法官案件因為分案錯誤或其他原因無法根據前三款的規定報結,需經憲法法庭審判長或指定的大法官核可後,再進行行政報結。另外,對於聲請案件審查客體的其中一部分或以多項審查客體分別終結的案件,需等到各部分全部終結時,方可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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