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分案事項有關疑義,由大法官決議之。 前項決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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