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0 條
二十、分案事項有關疑義,由大法官決議之。 前項決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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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提到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該條規定了關於分案事項的疑義應由大法官決議。根據這一條,大法官在決議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出席並得到出席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多個大法官同時出席且人數相等時,則由主席決定。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憲法庭 86 年度司字第 1 號裁定案 在最高法院憲法庭 86 年度司字第 1 號裁定案中,涉及到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根據該裁定,當分案事項有疑義時,大法官需要進行決議,並要求有過半數的出席並獲得出席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 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修正通則)第8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修正通則)》第8條中提到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的規定。該條強調了大法官在決議分案事項疑義時的權限和程序。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規定了當分案事項有關疑義時,應由大法官決議,並需要有過半數的出席並得到出席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多個大法官同時出席且人數相等時,則由主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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