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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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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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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二十、分案事項有關疑義,由大法官決議之。 前項決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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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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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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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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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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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結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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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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