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案件。但改分前已舉行說明會、言詞辯論或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本文規定補分案件,應於補分事由發生時立即補分。
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案件。但改分前已舉行說明會、言詞辯論或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本文規定補分案件,應於補分事由發生時立即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