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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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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案件。但改分前已舉行說明會、言詞辯論或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本文規定補分案件,應於補分事由發生時立即補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如果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法辦理分受的案件,則應按原分受案件的字別和件數進行補分。但如果在改分前已經舉行過說明會、言詞辯論,或者大法官已經做出其他決議的情況下,就不在補分之列。 根據臺灣大法官釋字第455號判決中指出,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在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後,如果無法辦理分受的案件,應立即進行補分。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審理,維護憲法法庭的正當性和效率。 參考資料: 1. 臺灣大法官釋字第455號判決: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55 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9/show?expno=90 請注意,我提供的回答僅係依據已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資訊進行推斷,並非專業法律意見。如需準確和詳細的法律建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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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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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