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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9 條

十九、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庸辦理分受之案件者,應按原分受案件之字別及件數,補分案件。但改分前已舉行說明會、言詞辯論或大法官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本文規定補分案件,應於補分事由發生時立即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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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如果大法官因案件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而無法辦理分受的案件,則應按原分受案件的字別和件數進行補分。但如果在改分前已經舉行過說明會、言詞辯論,或者大法官已經做出其他決議的情況下,就不在補分之列。 根據臺灣大法官釋字第455號判決中指出,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在改分、迴避或行政報結後,如果無法辦理分受的案件,應立即進行補分。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審理,維護憲法法庭的正當性和效率。 參考資料: 1. 臺灣大法官釋字第455號判決: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55 2.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9/show?expno=90 請注意,我提供的回答僅係依據已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資訊進行推斷,並非專業法律意見。如需準確和詳細的法律建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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