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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新任大法官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補足案件後,卸任大法官之未結案件仍未能分配完畢者,由全體大法官依本要點規定,按新次序表重新設定配案輪次分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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