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大法官因續行職務或新任就職,其補分案件依下列規定,並計其輪次: (一)續行職務之補分案件因故不能辦案之大法官,不能辦案之原因消滅,續行職務時,應按原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案件字別及件數,以繫屬之新案於六個月內補足之。但續行職務後六個月內無相同字別之新案時,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 (二)新任就職之補分案件 1.新任大法官依前一年度大法官未結案件之平均數,分受案件。2.新任大法官分受之案件,先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充之,件數不足時,再以新收案件補足。 3.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輪分予新任大法官時,應區別案件字別、已否提出審查報告,各依配案輪次隨機分配予新任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