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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7 條

十七、大法官因續行職務或新任就職,其補分案件依下列規定,並計其輪次: (一)續行職務之補分案件因故不能辦案之大法官,不能辦案之原因消滅,續行職務時,應按原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案件字別及件數,以繫屬之新案於六個月內補足之。但續行職務後六個月內無相同字別之新案時,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 (二)新任就職之補分案件 1.新任大法官依前一年度大法官未結案件之平均數,分受案件。2.新任大法官分受之案件,先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充之,件數不足時,再以新收案件補足。 3.以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輪分予新任大法官時,應區別案件字別、已否提出審查報告,各依配案輪次隨機分配予新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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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7條,有關憲法法庭大法官的補分案件分配,主要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續行職務之補分案件 若有不得辦案的續行職務大法官,當該不得辦案之原因消滅時,續行職務大法官應按照原本分配給其他大法官辦理的案件類別和數量,補足其職務所需辦理的新案件。然而,如果在續行職務後的六個月內沒有相同案件類別的新案件,則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二、新任就職之補分案件 1. 新任大法官根據前一年度大法官未結案件的平均數進行案件分配。 2. 新任大法官分受的案件,首先使用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來填充。如果案件數量不足,再以新收案件來補足。 3. 在將卸任大法官未結案件輪分給新任大法官時,應該區分案件類別並確定是否已提出審查報告,然後根據分案輪次將這些案件隨機分配給新任大法官。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了《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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