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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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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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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十六、大法官因健康或其他因素,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由憲法法庭審判長徵詢其他大法官之意見後,依大法官之決議決定減少其分案比例、種類及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分案。
找編章節
壹、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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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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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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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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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結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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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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