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主筆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案件應改分由憲法法庭另行指定之主筆大法官辦理,並計其輪次。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5條是關於當主筆大法官因某些原因無法辦理案件時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主筆大法官無法辦理案件,該案件應該由憲法法庭另行指定的主筆大法官來處理,並且計算在他的輪次中。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相關法院的相關案例資料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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