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4 條
十四、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已經提出審查報告等待審查者,依分案輪次改分同審查庭之其他大法官承辦,並按本要點之規定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二)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並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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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4條的規定,當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時,相關案件將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若已經提出審查報告等待審查的案件,將改由其他同審查庭的大法官承辦,並根據本要點的規定重新計算改分後承辦大法官的輪次。 2. 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的案件,則根據本要點的規定,改由其他大法官承辦,並計算改分後承辦大法官的輪次。 這項條文主要是針對大法官個別情況下需要調整案件分配的情況進行規定,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審理。其參考資料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這份文件中具體說明了在不同情況下如何調整案件的分配。 舉個例子,如果某位承辦大法官因病無法處理某案件,根據這項規定,該案件將由其他同審查庭的大法官接手,並重新計算接手該案件的大法官的輪次。這樣可以確保案件能夠按照原定的順序進行審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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