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承辦大法官因故不能辦案者,其所承辦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已經提出審查報告等待審查者,依分案輪次改分同審查庭之其他大法官承辦,並按本要點之規定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二)未提出審查報告者,依本要點之規定,改分其他大法官承辦,並計改分後承辦大法官之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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