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3 條
十三、承辦大法官依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而迴避分受案件者,該案件應重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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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辦大法官依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而迴避分受案件者,該案件應重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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