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2 條
十二、案件非由承辦大法官擔任主筆大法官者,於主筆大法官確定時,改分主筆大法官並計其輪次。主筆大法官草擬判決未與多數意見一致,經憲法法庭決定更換主筆大法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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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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