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案件非由承辦大法官擔任主筆大法官者,於主筆大法官確定時,改分主筆大法官並計其輪次。主筆大法官草擬判決未與多數意見一致,經憲法法庭決定更換主筆大法官者,亦同。
根據上述內容,無法得知有關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2條的具體資訊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